石家庄建材网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4/2 22:39:4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

    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

    (一)首次申请备案

    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

    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2、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按照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3、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不再提供“产品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强化材料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二)由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种类繁多,未列入备案范围的产品,各市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

    (三)本次修改内容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涉及修改的内容仍按冀建材〔2009〕527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3日

附件:

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相关资讯
欢迎关注东北建材网!
阅读 703
电脑版 手机版 >
加盟热线:400-050-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