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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承包企业预选名录制度和加强装修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2/11/28 22:39:4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建立施工队伍优选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保障对象切身利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含装修)承包企业预选名录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含装修)承包企业预选名录制度,是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实力、社会综合信用状况、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等,对在全省范围内拟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集中规范的综合性审查与比较,在此基础上优选一批施工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有效、社会诚信好的建筑业企业,建立预选承包企业名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施工承包企业。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预选承包企业名录(以下简称预选名录)的审核发布。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省建设监察办公室、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开、公平、择优、自愿”原则,具体负责预选名录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入选预选名录企业日常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通报。

    三、建设单位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当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预选承包企业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凡未入选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预选承包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业务。

    四、预选名录分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名录、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预选名录和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预选名录。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名录由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组成。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预选名录由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预选名录由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组成。

    对入选预选名录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按年度对入选企业进行核验,并公布核验结果。

    五、入选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名录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独立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施工及装修业务。入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预选名录的建筑业企业,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分包业务。入选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预选名录的建筑业企业,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建筑装修业务。

    六、申请加入预选名录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国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近3年内在河北省内至少承建二项普通住宅施工项目,且已建成竣工并验收合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综合诚信状况良好。

    (五)省外施工企业在冀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七、在申请进入预选名录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入预选名录。已入选预选名录企业发生以下行为的,在年度核验时将被取消预选名录资格。

    (一)在河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中具有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内部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被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或记录在案的;

    (三)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组织管理不力、施工力量不足等自身原因,导致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

    (五)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投标或工程变更、工程决算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且性质较恶劣被市、县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二次及以上的;

    (七)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市场行为受到限制的。

    八、建筑业企业申请进入预选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工程业绩证明(施工总承包应提供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分包的应提供工程分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等);

    (四)全省建筑业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依法从业承诺书;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证明良好信誉的文件、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省外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证明;

    (六)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申请入选预选名录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统一按以上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按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九、申请及审核程序:

    首次受理申请采取各地集中初审推荐方式,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初审推荐。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报送申请材料。各市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首次集中受理结束后提出申请的企业,各地可以集中推荐,也可以出具推荐意见后,由企业自行申报。

    (二)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初步确定预选名录入选名单。集中审查应自各地提交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三)通过河北建设网等渠道,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并通过河北建设网等渠道公布。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由审核部门进行复审与调查,并作出最终结论。

    对首次集中受理结束后提出申请的企业,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办理的方式,每季度发布一次新入选名录企业名单。

    十、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装修装饰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施工,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

    (三)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应为入选预选名录企业,并对照全省预选名录,对拟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二)认真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三)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报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每项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地对承包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如实填写评价表(后附)。评价结果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入选预选名录企业考核与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装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跟踪监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装修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依法认真调查。对属实的质量缺陷问题,要立即责令装修企业返修或妥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十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装修专业技术培训。各地向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是主体竣工后简装一次到位的成品房,即保障性住房的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各地集中建设和商品房中强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要在保证满足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按标准化、通用化的原则,统一装修项目,统一装修内容,统一装修流程、工艺和深度,以确保装修质量,并合理控制与降低工程造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根据以上要求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等,适时组织入选预选名名录企业的管理及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装修水平和施工效率,保证装修质量。

    十四、保障性安居工程装修施工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在双方签定的监理合同中,明确装修施工监理的要求和标准。

    十五、建立全省预选名录企业诚信档案制度。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单位,通过建设单位综合评价、装修施工现场抽查、住户入住情况反馈、投诉举报查处等渠道,对入选预选名录企业的从业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记入全省统一的诚信记录档案。同时,根据诚信档案记录,对入选预选名名录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缺陷较多、综合评定较差的企业,及时清出预选名录。
   
    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属地原则积极推荐本市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建筑业企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开设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本市拟推荐企业名单,征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并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本市推荐企业的申请资料,集中报送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联系人:朱强

    联系电话:0311-87805376

    附件:1、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承包预选名录企业申请表     2、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承包预选名录企业评价表

    3、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承包预选名录企业推荐汇总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1、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承包预选名录企业申请表
2、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承包预选名录企业评价表
3、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承包预选名录企业推荐汇总表
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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