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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

2017/9/29 19:41:5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职业资格的决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研究,决定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修改《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冀建质〔2003〕121号)以下条款:

  (一)取消第八条中“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内容。

  (二)第十一条中“并签署见证记录”修改为“并签署接样记录”。

  (三)取消第十三条中“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内容。

  (四)第十六条“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修改为“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取消“《见证取样、送样记录表》”内容。

  二、修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以下条款:

  (一)取消第一条第一款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和第二款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内容。第四款全文内容修改为“(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保证见证、取(送)样人员具备足够的见证取样工作能力。”

  (二)第二条第三款中“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见附件1”修改为“见证取样人员告知书见附件1”。取消第四款中“盖章(手章)”和第五款中“盖章”内容。

  (三)第三条中“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见证取样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修改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见证取样人员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附件修改内容

  1.《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中“见证人员授权告知书”修改为“见证人员告知书”,“见证人员印章”修改为“身份证号码”,“我单位决定授权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见证人员。”修改为“我单位决定由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见证人员。”

  2.《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中“取样人员授权告知书” 修改为“取样人员告知书”,“取样员印章”修改为“身份证号码”,“我单位决定授权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取样员。”修改为“我单位决定由以下人员担任    工程的取样人员。”

  3.《见证记录》中取消“见证人员、取样员印章:    ”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详见附件),请予执行。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doc
附件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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